金湖某瑜伽馆学员练习时腰椎体压缩性骨折!

2023-03-22 06:34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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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杭某为金湖某瑜伽馆的学员。某日下午,杭某按照培训导师的要求单脚踏上圆柱体练习普拉提平衡,因圆柱体滑动,杭某突然身体失衡摔倒在地,导致其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害,因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杭某诉至法院。

  瑜伽馆辩称,杭某在接受瑜伽健身属实,但杭某的受伤与瑜伽馆无关,且摔倒当天杭某并未就诊,故杭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驳回杭某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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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院审理认为,杭某在摔倒两天后在医院治疗时陈述腰部疼痛两天,系不慎摔倒。庭审中,瑜伽馆也认可杭某练习瑜伽时摔倒。法院认为,杭某腰部受伤系练瑜伽过程中摔伤具有高度盖然性,瑜伽馆虽提出异议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导致,故法院认定杭某腰部受伤系其在瑜伽馆练瑜伽过程中受伤。瑜伽馆认为其已尽到告知提醒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审理认为,因瑜伽动作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,瑜伽馆不仅应尽到张贴告示提示义务,瑜伽指导人员还应加强训练前的指导,在练习过程中注重对被培训人员动作练习的检查,纠正错误动作,避免危险发生。该瑜伽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,造成了杭某人身伤害,其存在一定的过失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法院结合杭某本人伤情及练习瑜伽的时间酌定其自负51%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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