练习瑜伽受损伤造成损失谁赔偿?

2023-07-03 06:27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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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0年7月30日李某在瑜伽馆报名参加瑜伽教练课程培训,交纳培训费13080元。2021年1月8日李某在瑜伽馆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瑜伽球项目训练时,从瑜伽球上不慎摔倒受伤。李某受伤后被送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治疗,诊断为左肱骨大节结骨折,支出医疗费2008.2元。李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,误工期限为180日,护理期限60日,营养期限90日。李某支付了鉴定费用660元。

  被告辩称,被告作为管理者,已经尽到了必要保障义务。原告在进行瑜伽塑料球训练时,指导老师就在现场,指导老师在进行训练前也反复强调4人要金年会体育紧密团结,注意安全事项。原告受伤当时被告的指导老师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,当时原告说没有问题,事后也多次去进行探望。

  本院在审理后认为,李某在瑜伽馆参加瑜伽教练课程瑜伽球项目训练时,不慎摔倒受伤,因训练场地只有一层瑜伽垫防护,瑜伽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李某受伤,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李某的损失为医疗费2008.20元、误工费33596元(68125元/365天×180天),护理费9296元(56552元/365天金年会体育×60天)、营养费2700元(30元/天×90天)、鉴定费660元、交通费200元,精神损失费1000元,共计49460.20元。李某超出上述认定数额的诉讼请求,本院依法不予支持。

  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、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、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瑜伽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2008.20元、误工费33596元,护理费9296元、营养费2700元、鉴定费660元、交通费200元,精神损失费1000元,共计49460.20元;二、驳回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。

  随着社会节奏越来越快,人们工作压力大、饮食作息不规律等等让身体处于透支状态,运动健身的需求越来越大。而瑜伽凭借着健身养性、减肥塑形等优势,深受广大女生朋友的喜爱。但是运动有风险,该案例起到提醒警示作用,告诉大家锻炼身体一定要量力而行,选择适合自己并且身体能承受的运动方式。同时作为瑜伽馆、教练也要关注每一位学院的身体情况,给予针对性的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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